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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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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813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199號6樓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710c8e644c4b2e9f15655953db598d https://www.4689.com.tw/hot_517847.html 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2025-06-26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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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法令規定

案例說明(詳註)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
●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
收取佣金或手續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
●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
收取佣金或手續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
●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
●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資料來源: 高雄國稅局提供單位:銷售稅組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185246d0b7447ec8ad6a7fb2d2c61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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