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
  智邦生活館 - 輕鬆架站 RSS 2.0
  =============================
  產生器資訊
  應用程式: Foresight v0.3.2 RSS 2.0 Generator
  更新日期: Mar 27 16:41 CST 2007
-->
<rss version="2.0">
  <channel>
    <!-- 公司名稱 -->
    <title>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title>
    <!-- 公司黃頁網站 -->
    <link>https://www.4689.com.tw/</link>
    <!-- 公司簡介 -->
    <description>※ 微中小企業、 1人公司的好幫手※ 繁瑣的記帳服務交給我們 讓您專心衝業績&amp;nbsp;信念與特色與客戶一起成長：台灣已有數不清的中小企業從零開始，開發出利基產品，最後拿下世界第一的桂冠，我們的信念就是與客戶一起成長。做小不做大：大財團大企業有專門的負責部門，微型、小型企業，才是我們的服務對象。從零開始一路成長茁壯，微中小企業、 1人公司的好幫手。&amp;nbsp;在客戶立場思考：我們永遠站在客戶的立場思考問題，找出最有利於客戶的方案。提供專業服務，協助企業帳務等問題，效降低營運成本，協助企業永續發展，以創造出更豐碩傲人的收益成果。&amp;nbsp;嚴守執業保密原則：有關個資，私密事項，嚴格保密。優質的服務品質及合理的收費。&amp;nbsp;服務項目:&amp;nbsp;1.工商登記變更服務(行號設立.營業登記.公司設立送件)2.帳務處理(代客記帳.稅務申報) 3.配合簽證 (資本簽證.)4.稅務諮詢服務。服務範圍:高雄市為主【LINE ID : ae4689】洽詢電話0929039613(孫小姐)</description>
    <!-- 文件語言 -->
    <language>zh</language>
    <!-- 版權說明 -->
    <copyright>智邦生活館 版權所有</copyright>
    <!-- 管理工具 -->
    <managingEditor>Foresight v0.3.2 RSS 2.0 Generator</managingEditor>
    <!-- 管理者 -->
    <webMaster>智邦生活館 網站代管</webMaster>
    <!-- 出版日期 -->
    <pubDate>Thu, 26 Jun 2025 15:01:10 CST</pubDate>
    <!-- 最後製造日期 -->
    <lastBuildDate>Thu, 26 Jun 2025 15:01:10 CST</lastBuildDate>
    <!-- 產生器 -->
    <generator>智邦生活館 版權所有</generator>
    <!-- 存活時間, 這個頻道會被快取幾分鐘 -->
    <ttl>10080</ttl>
	 <!-- 分類列表 -->
	    <!-- 每一個項目的內容 -->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517847</id>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6 Jun 2025 14:56:18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710c8e644c4b2e9f15655953db598d</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517847.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517847.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98385</id>
      <!-- 項目標題 -->
	  <title>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un, 08 Sep 2024 12:47:30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網路銷售業者，也要辦理稅籍登記嗎？】在網路平台例如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成立群組或社團等，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須在次月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喔！營業稅起徵點（月銷售額）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達新臺幣4萬元舉例&amp;darr;啦啦虎自113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31日銷售額14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於4月3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高雄國稅局新聞稿:https://is.gd/g3Hx84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ac1c6e0a2f1475794c79a51f57ca9ba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110年1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110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3,274萬元及漏稅額163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6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63萬餘元。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97611</id>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者，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2 Aug 2024 08:55:37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者，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隨著經濟發展，投資商品多元化，營業人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獲得被投資公司所配發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 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該局提醒，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已主動發輔導函提醒，112年度若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者，儘快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以免受罰或影響自身權益。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資料來源:113-08-22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097dbbf7a654876b2e86e19ea24ba33</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497611.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97611.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67069</id>
      <!-- 項目標題 -->
	  <title>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25 Jul 2023 08:59:59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交易態樣交易方式法令規定案例說明(詳註)買賣☑採進、銷方式經營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代購☑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代收轉付☑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資料來源: 高雄國稅局提供單位：銷售稅組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185246d0b7447ec8ad6a7fb2d2c61fa </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467069.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67069.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67067</id>
      <!-- 項目標題 -->
	  <title>每月銷售額為0，仍需按期申報營業稅</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25 Jul 2023 08:49:01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每月銷售額為0，仍需按期申報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毋需申報營業稅，嗣經該局通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12年5月15日前)，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4月營業稅，因未逾申報期限30日且應納稅額0元，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以下3種，分別為人工、電磁紀錄媒體和網際網路申報。申報方式如何申報人工將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等資料送至所轄國稅局臨櫃或郵寄申報。電磁紀錄媒體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轉出媒體檔，以光碟或其他類似之媒體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網際網路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登打進銷項憑證等資料，利用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即便無購買統一發票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資料來源: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2f1ccc14134173b3876d0759866e5e</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467067.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67067.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46227</id>
      <!-- 項目標題 -->
	  <title>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網路賣家請注意</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1 Dec 2022 10:16:10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網路賣家有心想要經營網路生意檢視如下一、  如果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且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是否需申請稅籍登記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未滿新台幣8萬元暫時免申請無需要課徵無需辦理結算申報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核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  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繳納。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國稅局核定其所得額,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但未達20萬元20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  動報繳營業稅(營業稅率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稅務問題//歡迎來電詢問:0929039613(孫小姐)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de6f8edfc214943bf0425b6db4f7a08財政部網路交易專區:法規參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seller </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446227.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46227.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14308</id>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4 Jan 2022 08:47:24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          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1-01-13/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 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d229182ca314effbb8a86090ecc7524 </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d229182ca314effbb8a86090ecc7524</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d229182ca314effbb8a86090ecc7524</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14308.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411656</id>
      <!-- 項目標題 -->
	  <title>將房屋借與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Dec 2021 09:04:14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將房屋借與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該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情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惟依民法親屬篇，姐姐係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故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使用，亦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而定：一、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之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之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係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70%部分應計  算租賃收入。該局整理無償出借房屋核課租賃所得常見情形如附表所示。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8571e385de4462da416b0914a869490 </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8571e385de4462da416b0914a869490</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8571e385de4462da416b0914a869490</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411656.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84815</id>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態樣彙整及注意事項</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Wed, 03 Mar 2021 08:47:39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態樣彙整及注意事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營業人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彙整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訂錯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二、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三、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四、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五、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六、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七、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八、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資料來源:/更新日期：110-03-02</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a7b06a58a764d678a2a6550dcd90f38#gsc.tab=0</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a7b06a58a764d678a2a6550dcd90f38#gsc.tab=0</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84815.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67331</id>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人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該怎麼辦？</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un, 11 Oct 2020 20:30:20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該怎麼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停車場銷售勞務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其誤用了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收入月份(9-10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則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須留意所使用之統一發票是否為當期統一發票，以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不慎誤用非當期發票，請即時敍明事實，行文向國稅局備查。 提供單位：高雄/三民分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8e8a46a8a3e4b8cb36288aec19a7527#gsc.tab=0</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8e8a46a8a3e4b8cb36288aec19a7527#gsc.tab=0</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8e8a46a8a3e4b8cb36288aec19a7527#gsc.tab=0</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67331.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64373</id>
      <!-- 項目標題 -->
	  <title>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如何申報所得稅</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5 Sep 2020 09:43:42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如何申報納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蔡先生來電詢問，其109年7月初剛創業加盟而設立某商號，不知明年起5月要不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蔡先生設立的商號如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亦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該營利所得之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因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自107年度起，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 :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更新日期：109-09-14</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43e041d62c347518ec0d5f32fab1d99#gsc.tab=0</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43e041d62c347518ec0d5f32fab1d99#gsc.tab=0</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64373.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36626</id>
      <!-- 項目標題 -->
	  <title>房屋無償出借他人營業 須設算租金收入並課稅</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un, 05 Jan 2020 23:17:10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房屋無償出借他人營業 須設算租金收入並課稅2019-10-11 02:5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無償出借他人營業，一般而言仍須設算租金收入並課稅，不過當本人獨資經營，或是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經營時，便不必設算租金，也沒有所得課稅問題。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將房屋借與他人作為營業使用，或作為會計師、律師等執業場所，無論是否約定無償借用，都必須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出借人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繳納所得稅。苓雅稽徵所接到民眾詢問，一位家長希望將房屋無償提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但不確定是否依法仍得設算租金收入。官員表示，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若子女以「獨資」形式開設律師事務所，因為對象是直系親屬，就不需要設算租金課稅。資料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098159無償出借財產給他人，仍有可能被課徵相關租賃所得，2019-08-01 02:5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指出，就算是股東提供房產供公司營業使用，且不收取租金，依法還是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房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近來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個案例，甲君把他在房產提供給乙公司作營業使用，國稅局因而按照當年度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有租賃所得25萬餘元並課徵綜所稅。甲君對此感到不服並申請復查，他主張自己是乙公司股東，無償將房屋提供給自己經營的乙公司作營業使用，並沒有收取租金。台北國稅局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如果該出借房屋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否約定無償借用，都必須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出借人還要申報相關所得。案例中房產由乙公司使用收益，公司又具有法人性質，也就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定義的「他人」，要依據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釋，適用為財產出租項目，因此甲君所申請的復查案也遭到駁回。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962501</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336626.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36626.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23421</id>
      <!-- 項目標題 -->
	  <title>工商設立/記帳服務優惠專案</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30 Aug 2019 21:02:29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公司／行號設立登記項     目行號(資本25萬內)有限公司政府規費$1,150$1,150會計師簽證 與公司設立合辦優惠$2,000起送件代辦費$5,000起$6,000起 服務內容： 1、名稱預查 2、公司、商號登記送件 3、會計師簽證送件(PS-如只單辦簽證$3000起) 4、國稅局營業人登記【統一發票購票證核發】※不含【出進口廠商登記 $1,000】※會計師資本簽證費(資本200萬內與公司設立合辦優惠$2,000起)。※公司：資本額200萬以上及特許行業費用另議。委託記帳服務記帳費 (1年收13個月)新設公司/商號(月)1500起服務內容：1.統一代購發票2.營業稅申報(每單月1、3、5、7、9、11月15日前申報)3.憑證整理、記帳、切傳票及各項會計紀錄之帳務處理4.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及開立扣繳憑單 (1月)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5月) 6.年度暫繳稅款申報 (9月)7.稅務諮詢※記帳費會依行業別、營業額、憑證多寡、營所稅申報方式而有差異。※加收1個月為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優惠價期限109/10月止行動:0929-039613 【LINE ID : ae4689】電話:07-349-7080、傳真07-345-0956住址:813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199號6樓E-mail：ae4689@gmail.com</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323421.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23421.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61369</id>
      <!-- 項目標題 -->
	  <title>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Wed, 12 Aug 2020 10:46:41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上開規定之貨物，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節能電器產品等貨物，買受人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94d933db0bb480eb0db712e21e4cf84#gsc.tab=0</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361369.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61369.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40692</id>
      <!-- 項目標題 -->
	  <title>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un, 08 Mar 2020 11:51:43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申報銷項扣抵後，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減少，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年10月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已於108年9-10月期申報扣抵，嗣108年12月退貨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則必須於108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書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情形，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 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0fd6a903c6649bcb2ca7bc0b6c96085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更新日期：109-03-05</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0fd6a903c6649bcb2ca7bc0b6c96085</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0fd6a903c6649bcb2ca7bc0b6c96085</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40692.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32552</id>
      <!-- 項目標題 -->
	  <title>買賣雙方訂約，一方放棄承買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un, 17 Nov 2019 22:17:21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買賣雙方訂約，一方放棄承買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他方未履行承買義務而沒收之定金，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6年9月間將名下土地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2億元，乙君並支付定金1,800萬元予甲君，嗣因乙君資金調度有困難，未依約支付後續土地價款，甲君遂沒收該筆定金，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680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訂立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賣方因而沒收買方預付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667          </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332552.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32552.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item>
	  <!-- 商品流水號 -->
	  <id>328564</id>
      <!-- 項目標題 -->
	  <title>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at, 12 Oct 2019 11:15:11 +0800</pubDate>
      <!-- 項目分類 -->
      <category></category>
      <topcgid></topcgid>
	  <!-- 項目價錢 -->
      <price></price>
	  <!-- 項目優惠價 -->
      <sprice></sprice>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295】  資料來源: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intro></intro>
      <!-- 項目連結 -->
      <link>https://www.4689.com.tw/hot_328564.html</link>
	  <!-- 自訂連結 -->
	  <href></href>
	  <hrefname></hrefname>
      <!-- 唯一識別名稱 -->
      <guid>https://www.4689.com.tw/hot_328564.html</guid>
      <!-- 商品圖 -->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