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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網路賣家請注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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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業者,也要辦理稅籍登記嗎?】在網路平台例如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成立群組或社團等,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須在次月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喔!營業稅起徵點(月銷售額)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達新臺幣4萬元舉例↓啦啦虎自113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31日銷售額14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於4月3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高雄國稅局新聞稿:https://is.gd/g3Hx84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ac1c6e0a2f1475794c79a51f57ca9ba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110年1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110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3,274萬元及漏稅額163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6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63萬餘元。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2024-09-08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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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網路賣家有心想要經營網路生意檢視如下

一、  如果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且無實體店面:

當月銷售額

是否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未滿新台幣8萬元

暫時
免申請

無需要課徵

無需辦理
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併

計個人年度

綜合所得額

【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

應辦理

稅籍登記

核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  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由國稅局核定其所得額,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但未達20萬元

20萬元以上

應辦理

稅籍登記

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  動報繳營業稅(營業稅率5%)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營利所得併

計個人年度

綜合所得額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稅務問題//歡迎來電詢問:0929039613(孫小姐)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
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
「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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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
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de6f8edfc214943bf0425b6db4f7a08

財政部網路交易專區:法規參考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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