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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網路賣家請注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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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法令規定 案例說明(詳註)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資料來源: 高雄國稅局提供單位:銷售稅組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185246d0b7447ec8ad6a7fb2d2c61fa   https://www.4689.com.tw/hot_467069.html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2024-03-09 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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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網路賣家有心想要經營網路生意檢視如下

一、  如果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且無實體店面:

當月銷售額

是否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未滿新台幣8萬元

暫時
免申請

無需要課徵

無需辦理
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併

計個人年度

綜合所得額

【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

應辦理

稅籍登記

核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  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由國稅局核定其所得額,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但未達20萬元

20萬元以上

應辦理

稅籍登記

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  動報繳營業稅(營業稅率5%)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營利所得併

計個人年度

綜合所得額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稅務問題//歡迎來電詢問:0929039613(孫小姐)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
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
「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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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
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de6f8edfc214943bf0425b6db4f7a08

財政部網路交易專區:法規參考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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