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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訂約,一方放棄承買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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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710c8e644c4b2e9f15655953db598d https://www.4689.com.tw/hot_517847.html 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2025-06-26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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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訂約,一方放棄承買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他方未履行承買義務而沒收之定金,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69月間將名下土地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2億元,乙君並支付定金1,800萬元予甲君,嗣因乙君資金調度有困難,未依約支付後續土地價款,甲君遂沒收該筆定金,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680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訂立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賣方因而沒收買方預付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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