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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如何申報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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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法令規定 案例說明(詳註)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資料來源: 高雄國稅局提供單位:銷售稅組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185246d0b7447ec8ad6a7fb2d2c61fa   https://www.4689.com.tw/hot_467069.html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2024-03-09 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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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蔡先生來電詢問,其1097月初剛創業加盟而設立某商號,不知明年起5月要不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蔡先生設立的商號如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亦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該營利所得之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因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自107年度起,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 :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更新日期:1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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