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國稅局新聞
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如何申報所得稅4
https://www.4689.com.tw/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813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199號6樓
【網路銷售業者,也要辦理稅籍登記嗎?】在網路平台例如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成立群組或社團等,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須在次月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喔!營業稅起徵點(月銷售額)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達新臺幣4萬元舉例↓啦啦虎自113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31日銷售額14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於4月3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高雄國稅局新聞稿:https://is.gd/g3Hx84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ac1c6e0a2f1475794c79a51f57ca9ba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110年1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110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3,274萬元及漏稅額163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6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63萬餘元。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2024-09-08 2025-09-08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813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199號6樓 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813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199號6樓 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9-0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4689.com.tw/hot_498385.html
從零開始 與客戶一起成長~~~ 微中小企業、 1人公司的好幫手 ~~~ 繁瑣的記帳服務交給我們 讓您專心衝業績! ~~~

相關連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蔡先生來電詢問,其1097月初剛創業加盟而設立某商號,不知明年起5月要不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蔡先生設立的商號如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亦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該營利所得之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因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自107年度起,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 :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更新日期:109-09-14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