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出借他人營業 須設算租金收入並課稅
2019-10-11 02:5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無償出借他人營業,一般而言仍須設算租金收入並課稅,不過當本人獨資經營,或是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經營時,便不必設算租金,也沒有所得課稅問題。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將房屋借與他人作為營業使用,或作為會計師、律師等執業場所,無論是否約定無償借用,都必須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出借人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繳納所得稅。
苓雅稽徵所接到民眾詢問,一位家長希望將房屋無償提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但不確定是否依法仍得設算租金收入。官員表示,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若子女以「獨資」形式開設律師事務所,因為對象是直系親屬,就不需要設算租金課稅。
資料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098159
無償出借財產給他人,仍有可能被課徵相關租賃所得,
2019-08-01 02:5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指出,就算是股東提供房產供公司營業使用,且不收取租金,依法還是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房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近來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個案例,甲君把他在房產提供給乙公司作營業使用,國稅局因而按照當年度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有租賃所得25萬餘元並課徵綜所稅。甲君對此感到不服並申請復查,他主張自己是乙公司股東,無償將房屋提供給自己經營的乙公司作營業使用,並沒有收取租金。
台北國稅局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如果該出借房屋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否約定無償借用,都必須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出借人還要申報相關所得。
案例中房產由乙公司使用收益,公司又具有法人性質,也就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定義的「他人」,要依據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釋,適用為財產出租項目,因此甲君所申請的復查案也遭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