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含)以後每年3/1-3/31期間辦理年度申報。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規定除了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
上述資料之申報主要分為
「首次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3類
申報期間如下:
1.首次申報:107/11/1-108/1/31期間。
2.變動申報:完成首次申報後,如當年度資料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後15日內完成申報。
3.年度申報:完成首次申報後,當年度資料均無變動,僅需於109年(含)以後每年3/1-3/31期間辦理年度申報。
前往「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發布單位:商業司第四科 發布日期:2018/11/05
法規名稱: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未規定申報或不實申報之罰則因公司法第22條之1之新增,為因應國際趨勢並為洗錢防制政策之一環,故未遵循之罰則相當重。請留意,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E-mail:ae4689@gmail.com
行動0929-039613
電話:07-349-7080、傳真07-345-0956
住址:813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199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