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般認定,只要店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萬元,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經財政部核定,只要是「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則就算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性質特殊的業者包括: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即使這些店家銷售額達到20萬元,依然可以免用統一發票.(但不包含下列5項)
不過依照財政部2012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若以上店家出現下列5項現象,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 透過網路銷售。
(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資料來源: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